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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死充充如有;既殡,瞿如有求弗得;既,皇皇如望而弗至练而慨然祥而廓然邾娄复之矢,盖自于升陉始。鲁妇人髽而吊也自败于台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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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哭而讳。王父母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母之讳,中讳。妻之讳,不举诸侧;与从祖昆弟同名则。以丧冠者,虽三年之,可也。既冠于次,入踊,三者三,乃出。大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子。父,小功之末,可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功,则不可。凡弁绖,衰侈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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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问曰:“杖者以何也?”曰:孝子丧亲,哭无数,服勤三年,身病体,以杖扶病也。则父在不杖矣,尊者在故也;堂上杖,辟尊者之处也;堂上趋,示不遽也。此孝子之也,人情之实也,礼义之也,非从天降也,非从地也,人情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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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学之道,严师为难。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学。是故君之所不臣于其臣二:当其为尸则弗臣也,当为师则弗臣也。大学之礼,诏于天子,无北面;所以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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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者何也?爵。三日授子杖,五授大夫杖,七日授杖。或曰担主;或辅病,妇人、童子杖,不能病也。百备,百物具,不言事行者,扶而起;而后事行者,杖而;身自执事而后行,面垢而已。秃者髽,伛者不袒,跛不踊。老病不止酒。凡此八者,以权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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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三日,子、夫人,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大夫寝门之外杖,寝门之内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于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大夫所则杖。大夫之丧:三日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杖;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妇之命授人杖。士之丧:二日殡,三日而朝,主人杖,妇人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子皆杖不以即位。大夫士哭殡则杖,柩则辑杖。弃杖者,断而弃之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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