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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下之事也,身不正,言不信则义不壹,行无类也”子曰:“言有物而有格也;是以生则不夺志,死则不可夺名故君子多闻,质而守;多志,质而亲之;知,略而行之。《君》曰:‘出入自尔师,庶言同。’《诗》:‘淑人君子,其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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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虽亲弗主。夫若无族矣,则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之。或曰:主之,而附于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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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歆、王俱乘船避難,壹人欲依附,輒難之。朗曰“幸尚寬,何不可?”後賊至,王欲舍所人。歆曰:“所以疑,正為耳。既已納其托,寧可以急棄邪?”遂攜如初。世以此華、王之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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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乡于北墉下,答阴之义也。用甲,用日之始也。天子大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也。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天阳也。薄社北牖,使阴明。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载物,天垂象。取财于地,取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教民美报焉。家主中溜而国社,示本也。唯为社事,单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社,丘乘共粢盛,所以报本始也。季春出火,为焚也。后简其车赋,而历其卒伍,君亲誓社,以习军旅。左之之,坐之起之,以观其习变;而流示之禽,而盐诸利,观其不犯命也。求服其志,贪其得,故以战则克,以祭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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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宣年八歲,後園挑,誤傷指,大啼。人問:痛邪?”答曰:“非為痛身體發膚,不敢毀傷,是啼耳!”宣潔行廉約,韓章遺絹百匹,不受。減五匹,復不受。如是減半,至壹匹,既終不受。韓後範同載,就車中裂二丈與,雲:“人寧可使婦無(巾軍)邪?”範笑而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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