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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長齊有體量,而學非所經。宦當出,虞嘲之曰:“卿約法三章談者死,文者刑,商略罪。”魏怡而笑,無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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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命呼,而不诺,手执则投之,食在则吐之,走而趋。亲老,出易方,复不过。亲癠色容不,此孝子之疏也。父殁而不读父之书,手存焉尔;母殁杯圈不能饮焉口泽之气存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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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子者:父母存,冠不纯素。孤子当室,冠衣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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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敬語謝公:“公故蕭。”謝曰:“身不蕭灑。君道最得,身正自調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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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軍始下,朗苦諫不,遂為王力,乘“鳴雲露車逕前曰:聽下官鼓,壹進而。”王先其手曰:事克,當用為荊州”既而忘,以為南。王敗後明帝收朗欲殺之。尋崩,得。後兼三,署數十為官屬。諸人當時無名,後被知遇,時稱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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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子、大夫、公子、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粥,纳财,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无算;士疏食水饮,食之无;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食无算。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食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食饮。士亦如之。既葬,主人疏食饮,不食菜果;妇人亦如之。君夫士一也。练而食菜果,祥而食。食粥于盛不盥,食于篹者盥。菜以酰酱,始食肉者先食干肉,饮酒者先饮醴酒。期之丧,三不;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丧,不食,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九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食肉饮,不与人乐之。五月三月之丧,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不与人乐之。叔母、世母、故、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粥,羹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醴则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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