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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雨琴
〔祭有十伦〕铺筵设同几,依神也;诏祝于室,而出于祊,交神明之道也。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于臣在庙中则全于君;君在庙门外则于君,入庙门则全于臣、全于子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也。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于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也。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七,以瑶爵献大夫;尸饮九,以爵献士及群有司,皆以齿。明尊之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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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夫子曰:“子加于人一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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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下之事上,身不正,言不信,则不壹,行无类也。”子:“言有物而行有格也是以生则不可夺志,死不可夺名。故君子多闻质而守之;多志,质而之;精知,略而行之。君陈》曰:‘出入自尔虞,庶言同。’《诗》:‘淑人君子,其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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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子、夫、公子、众士皆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纳财,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无算;士疏食饮,食之无算;夫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食之无算。大夫丧,主人室老子姓食粥;众士疏食水;妻妾疏食水饮。亦如之。既葬,主疏食水饮,不食菜;妇人亦如之。君夫士一也。练而食果,祥而食肉。食于盛不盥,食于篹盥。食菜以酰酱,食肉者先食干肉,饮酒者先饮醴酒。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三月既葬,食肉酒。期终丧,不食,不饮酒,父在为,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肉饮酒,不与人乐。五月三月之丧,不食再不食可也。葬,食肉饮酒,不人乐之。叔母、世、故主、宗子食肉酒。不能食粥,羹以菜可也;有疾,肉饮酒可也。五十成丧,七十唯衰麻身。既葬,若君食则食之;大夫父之食之则食之矣。不粱肉,若有酒醴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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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王戎,既貴且富,區僮牧,膏田水碓之屬,洛下無。契疏鞅掌,每與夫人燭下散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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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猷、子敬俱病篤,而敬先亡。子猷問左右:“何以不聞消息?此已喪矣!”語時不悲。便索輿來奔喪,都不哭子敬素好琴,便徑入坐靈床上取子敬琴彈,弦既不調,擲地:“子敬!子敬!人琴俱亡。因慟絕良久,月余亦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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