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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哭而讳。父母兄弟,世父父,姑姊妹。子父同讳。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祖昆弟同名则讳以丧冠者,虽三之丧,可也。既于次,入哭踊,者三,乃出。大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功之末,可以冠,可以嫁子,可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则不可。凡弁,其衰侈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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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下之上也,不从其所令从其所行。上好是,下必有甚者矣。上之所好恶,不可慎也,是民之表也”子曰:“禹立三,百姓以仁遂焉,必尽仁?《诗》云‘赫赫师尹,民具瞻。’《甫刑》曰‘一人有庆,兆民之。’大雅曰:‘王之孚,下土之式’”子曰:“上好,则下之为仁争先。故长民者章志、教、尊仁,以子爱姓;民致行己以说上矣。《诗》云:有梏德行,四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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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嘗令東阿七步中作詩,不成行大法。應聲便為曰:“煮豆持作羹漉菽以為汁。萁在下然,豆在釜中泣本自同根生,相煎太急?”帝深有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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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夫世妇杖。子、大夫寝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于夫所则杖。大夫之丧: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妇之命授人杖。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而朝,人杖,妇人皆杖。于君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世妇之命如大夫。子皆,不以即位。大夫士哭则杖,哭柩则辑杖。弃者,断而弃之于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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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公:“賢聖人,其閑邇。”子未之許。嘆曰:“郗超聞此,必不至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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