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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道林、許掾人共在會稽王齋頭支為法師,許為都。支通壹義,四坐不厭心。許送壹難眾人莫不抃舞。但嗟詠二家之美,不其理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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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曰:「子抱孙不抱子。」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君尸者,大夫士见,则下之。君知所为尸者,则自下之尸必式。乘必以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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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以其拜;非三年之丧,以拜。三年之丧,如或之酒肉,则受之必三。主人衰绖而受之。君命,则不敢辞,受荐之。丧者不遗人,遗之,虽酒肉,受也从父昆弟以下,既卒,遗人可也。县子曰“三年之丧,如斩。之丧,如剡。”三年丧,虽功衰不吊,自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往哭之,则服其服而。期之丧,十一月而,十三月而祥,十五禫。练则吊。既葬,功吊,哭而退,不听焉。期之丧,未丧,于乡人。哭而退,不事焉。功衰吊,待事执事。小功缌,执事与于礼。相趋也,出而退。相揖也,哀次退。相问也,既封而。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吊非从主人也。四十者綍:乡人五十者从反,四十者待盈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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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公欲起周南,子南執辭愈。庾每詣周,庾南門入,周從後出。庾嘗壹往奄,周不及去,相終日。庾從周索,周出蔬食,庾強飯,極歡;並世故,約相推引同佐世之任。既,至將軍二千石而不稱意。中宵然曰:“大丈夫為庾元規所賣!壹嘆,遂發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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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从柩与反哭,无免于堩凡丧,小功以上,非虞附练祥无沐浴。疏衰之丧,既葬,人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人可也。大功不以执挚。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人。年之丧,祥而从政;期之丧,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政;小功缌之丧,既殡而从政曾申问于曾子曰:“哭父母有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焉,何常声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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