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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公欲起周南,子南執辭愈。庾每詣周,庾南門入,周從後出。庾嘗壹往奄,周不及去,相終日。庾從周索,周出蔬食,庾強飯,極歡;並世故,約相推引同佐世之任。既,至將軍二千石而不稱意。中宵然曰:“大丈夫為庾元規所賣!壹嘆,遂發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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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而举之讳,则起与君之讳同则称字。内不与焉,外弗辟也。赞大行曰圭。九寸,侯、七寸,子、五寸。博三,厚半寸。上,左右各半,玉也。三采六等。公问子羔曰“子之食奚?”对曰:文公之下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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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问曰“将冠子,冠至,揖让而入闻齐衰大功之,如之何?”子曰:“内丧废,外丧则冠不醴,彻馔而,即位而哭。冠者未至,则。如将冠子而及期日,而有衰、大功、小之丧,则因丧而冠。”“除不改冠乎?”子曰:“天子诸侯大夫冕弁于大庙,归设,服赐服,于乎有冠醮,无醴。父没而冠则已冠扫地而于祢;已祭,见伯父、叔父而后飨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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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侍中、顧司空俱作丞相事,爾時已被遇,遊宴集聚,無不同。嘗夜至丞相許戲,二歡極,丞相便命使入己帳眠。至曉回轉,不得快孰。許上床咍臺大鼾。丞相顧諸客曰:“中亦難得眠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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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曾吊之曰:“吾闻之也:朋友丧则哭之。”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无罪也。”子怒曰:“商,女何无罪也?与女事夫子于洙泗之间,退而于西河之上,使西河之民疑女夫子,尔罪一也;丧尔亲,使未有闻焉,尔罪二也;丧尔子丧尔明,尔罪三也。而曰女何罪与!”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过矣!吾过矣!吾离群而索,亦已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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