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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入其国,教可知也。其为人也:温敦厚,《诗》教也;疏通远,《书》教也;广博易,《乐》教也;洁静精微《易》教也;恭俭庄敬,礼》教也;属辞比事,《秋》教也。故《诗》之失愚;《书》之失,诬;《》之失,奢;《易》之失贼;《礼》之失,烦;《秋》之失,乱。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而不愚,则深于诗》者也;疏通知远而不,则深于《书》者也;广易良而不奢,则深于《乐者也;洁静精微而不贼,深于《易》者也;恭俭庄而不烦,则深于《礼》者;属辞比事而不乱,则深《春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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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公喜慢語卞令禮法自居。庾公許,大相剖。溫發口鄙穢,公徐曰:“太真日無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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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與許玄共語,許雲:“君、親以為難。簡文便不復答。去後而言曰:“度故可不至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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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夫世妇杖。子、大夫寝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于夫所则杖。大夫之丧: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妇之命授人杖。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而朝,人杖,妇人皆杖。于君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世妇之命如大夫。子皆,不以即位。大夫士哭则杖,哭柩则辑杖。弃者,断而弃之于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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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言之:“为上易也,为下易也,则刑不矣。”子曰“好贤如《衣》,恶恶《巷伯》,爵不渎而民愿,刑不试民咸服。大曰:‘仪刑王,万国作。’”子曰“夫民,教以德,齐之礼,则民有心;教之以,齐之以刑则民有遁心故君民者,以爱之,则亲之;信以之,则民不;恭以莅之则民有孙心《甫刑》曰‘苗民罪用,制以刑,作五虐之刑法。是以民恶德,而遂其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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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张既除丧而,予之琴,和之而,弹之而成声,作曰:“先王制礼不不至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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