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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秋之月,日在翼,昏建星,旦毕中。其日庚辛。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其虫毛。其音商,律夷则。其数九。其味辛,其臭腥其祀门,祭先肝。凉风至,白露,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天子居总章左个,乘戎路,驾白,载白旗,衣白衣,服白玉,食与犬,其器廉以深
上官华
曾子与客立于侧,其徒趋而出。子曰:“尔将何之”曰:“吾父死,出哭于巷。”曰:反,哭于尔次。”子北面而吊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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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戎為侍中,郡太守劉肇遺筒中布五端,戎雖不受厚報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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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弓為太丘長,吏有詐稱母病求假。事收之,令吏殺焉。主簿付獄,考眾奸。仲弓曰“欺君不忠,病母不孝不忠不孝,其罪莫大。求眾奸,豈復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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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鎮罷臨川郡都,未及上住,泊溪渚。王丞相往看。時夏月,暴雨卒,舫至狹小,而又漏,殆無復坐處。曰:“胡威之清,以過此!”即啟用吳興郡
段干馨予
君之丧,子、夫、公子、众士皆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纳财,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无算;士疏食饮,食之无算;夫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食之无算。大夫丧,主人室老子姓食粥;众士疏食水;妻妾疏食水饮。亦如之。既葬,主疏食水饮,不食菜;妇人亦如之。君夫士一也。练而食果,祥而食肉。食于盛不盥,食于篹盥。食菜以酰酱,食肉者先食干肉,饮酒者先饮醴酒。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三月既葬,食肉酒。期终丧,不食,不饮酒,父在为,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肉饮酒,不与人乐。五月三月之丧,不食再不食可也。葬,食肉饮酒,不人乐之。叔母、世、故主、宗子食肉酒。不能食粥,羹以菜可也;有疾,肉饮酒可也。五十成丧,七十唯衰麻身。既葬,若君食则食之;大夫父之食之则食之矣。不粱肉,若有酒醴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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