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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侯既廢,桓公語諸人曰“少時與淵源共騎竹馬,我棄,己輒取之,故當出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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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公於章安令遷太尉記參軍,名字已顯而位微,人多識。公東出,乘估客船,故吏數人投錢唐亭住。爾時興沈充為縣令,當送客過浙,客出,亭吏驅公移牛屋下潮水至,沈令起仿徨,問:牛屋下是何物?”吏雲:“有壹傖父來寄亭中,有尊貴,權移之。”令有酒色,因問“傖父欲食餅不?姓何等可共語。”褚因舉手答曰:河南褚季野。”遠近久承公,令於是大遽,不敢移公,於牛屋下修刺詣公。更宰殺饌,具於公前,鞭撻亭吏,以謝慚。公與之酌宴,言色異,狀如不覺。令送公至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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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曰:“孝有三:大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公明仪问于曾子曰:“夫可以为孝乎?”曾子曰:“何言与!是何言与!君子之为孝者:先意承志,谕父母道。参,直养者也,安能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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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王、趙王,之近屬,貴重當時裴令公歲請二國租數百萬,以恤中表貧者。或譏之曰:何以乞物行惠?”曰:“損有余,補足,天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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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言之曰:“上易事也,为下易也,则刑不烦矣。子曰:“好贤如《衣》,恶恶如《巷》,则爵不渎而民愿,刑不试而民咸。大雅曰:‘仪刑王,万国作孚。’子曰:“夫民,教以德,齐之以礼,民有格心;教之以,齐之以刑,则民遁心。故君民者,以爱之,则民亲之信以结之,则民不;恭以莅之,则民孙心。《甫刑》曰‘苗民罪用命,制刑,惟作五虐之刑法。是以民有恶德而遂绝其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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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混羊孚:“以器舉瑚?”羊曰“故當以接神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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