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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皇帝既登阼,以鄭後寵,欲舍明帝而立簡文。時者鹹謂:“舍長立少,既於非倫,且明帝以聰亮英斷,宜為儲副。”周、王諸公,苦爭懇切。唯刁玄亮獨欲奉主,以阿帝旨。元帝便欲施,慮諸公不奉詔。於是先喚侯、丞相入,然後欲出詔付。周、王既入,始至階頭,逆遣傳詔,遏使就東廂。周未悟,即卻略下階。丞相披傳詔,逕至禦床前曰:“不陛下何以見臣。”帝默然無,乃探懷中黃紙詔裂擲之。此皇儲始定。周侯方慨然愧曰:“我常自言勝茂弘,今知不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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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秀才:吳舊姓何如?”曰:“吳府君聖之老成,明時之乂。朱永長理物至德,清選之高。嚴仲弼九臯之鶴,空谷之白駒顧彥先八音之琴,五色之龍章。威伯歲寒之茂松幽夜之逸光。陸衡、士龍鴻鵠之回,懸鼓之待槌凡此諸君:以洪為鉏耒,以紙劄良田。以玄默為穡,以義理為豐。以談論為英華以忠恕為珍寶。文章為錦繡,蘊經為繒帛。坐謙為席薦,張義讓帷幕。行仁義為宇,修道德為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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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三日,子、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妇杖。子、大夫寝门之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于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于大夫所则杖。大夫之: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命授人杖。士之丧:二日殡,三日而朝,主人杖,人皆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夫。子皆杖,不以即位。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弃杖者,断而弃之于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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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公阮鹹為吏郎,目曰“清真寡,萬物不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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