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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誓》曰:若有一介臣,断断无他技,其心休休,其如有容焉。人有技,若己有之;之彦圣,其心好之不啻若自其口出。能容之,以能保我孙黎民,尚亦有利!人之有技,媢疾恶之;人之彦圣,违之俾不通:实不容,以不能保我子黎民,亦曰殆哉!唯仁人放流之,迸四夷,不与同中国此谓唯仁人为能爱,能恶人。见贤而能举,举而不能先命也;见不善而不退,退而不能远,也。好人之所恶,人之所好,是谓拂之性,菑必逮夫身是故君子有大道,忠信以得之,骄泰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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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目謝尚為令達,阮集雲:“清暢似達。”或:“尚自然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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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降王武子,武子供,並用琉器。婢子余人,皆羅褲(衣羅),以手擎飲食。烝肥美,異常味。帝而問之,曰:“以乳飲豚。帝甚不平食未畢,去。王、所未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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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子、大夫、公子、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粥,纳财,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无算;士疏食水饮,食之无;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食无算。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食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食饮。士亦如之。既葬,主人疏食饮,不食菜果;妇人亦如之。君夫士一也。练而食菜果,祥而食。食粥于盛不盥,食于篹者盥。菜以酰酱,始食肉者先食干肉,饮酒者先饮醴酒。期之丧,三不;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丧,不食,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九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食肉饮,不与人乐之。五月三月之丧,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不与人乐之。叔母、世母、故、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粥,羹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醴则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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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弓為太丘長有劫賊殺財主主者,之。未至發所,道聞有在草不起子者,回往治之。主簿曰:“大,宜先按討。”仲曰:“盜殺財主,何骨肉相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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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會撰四本論,始畢,甚欲嵇公壹見。置懷中,既定,畏其,懷不敢出,於戶外遙擲,便回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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