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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三日,、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子、夫寝门之外杖,寝门内辑之;夫人世妇在次则杖,即位则使人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听有事于尸则去杖。大于君所则辑杖,于大所则杖。大夫之丧: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则去杖,大夫之命则杖;内子为夫人之命杖,为世妇之命授人。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而朝,主人杖,人皆杖。于君命夫人命如大夫,于大夫世之命如大夫。子皆杖不以即位。大夫士哭则杖,哭柩则辑杖。杖者,断而弃之于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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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厩库为次,居室为后。凡造:祭器为先,牺赋为次,器为后。无田禄者不设祭器有田禄者,先为祭服。君子贫,不粥祭器;虽寒,不衣服;为宫室,不斩于丘木。夫、士去国,祭器不逾竟。夫寓祭器于大夫,士寓祭器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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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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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言之曰:“上易事也,为下易也,则刑不烦矣。子曰:“好贤如《衣》,恶恶如《巷》,则爵不渎而民愿,刑不试而民咸。大雅曰:‘仪刑王,万国作孚。’子曰:“夫民,教以德,齐之以礼,民有格心;教之以,齐之以刑,则民遁心。故君民者,以爱之,则民亲之信以结之,则民不;恭以莅之,则民孙心。《甫刑》曰‘苗民罪用命,制刑,惟作五虐之刑法。是以民有恶德而遂绝其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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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太丘與友期行,日中。過中不至,太丘去,去後乃至。元方時七歲,門外戲。客問元:“尊君在不?”答曰“待君久不至,已去。友人便怒曰:“非人哉與人期行,相委而去。元方曰:“君與家君期中。日中不至,則是無;對子罵父,則是無禮”友人慚,下車引之。方入門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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