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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戒律
项丙
殇:长、中,三年之葛。终殇之算,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哭之税。下殇则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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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云:“彼淇澳,菉竹猗猗有斐君子,如切如,如琢如磨。 瑟兮僴兮,赫兮喧兮。斐君子,终不可喧。”“如切如磋”,道学也。 “如琢如磨”者,自修也“瑟兮僴兮”者,傈也。“赫兮喧兮者,威仪也。“有君子,终不可喧兮者,道盛德至善,之不能忘也。《诗云:“於戏,前王忘!”君子贤其贤亲其亲,小人乐其而利其利,此以没不忘也。《康诰》:“克明德。”《甲》曰:“顾諟天明命。”《帝典》: “克明峻德。”皆自明也。汤之《铭》曰:“茍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康诰》曰:“作民。” 《诗》曰:“周虽旧邦,其命新。”是故君子无不用其极。《诗》:“邦畿千里,维所止。”《诗》云“缗蛮黄鸟,止于隅。” 子曰:“于止,知其所止,可人而不如鸟乎?”诗》云:“穆穆文,於缉熙敬止!”人君,止于仁;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于慈; 与国人交,止于信。子曰:“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无情不得尽其辞,大畏志。此谓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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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允為晉景王所誅,生走入告其婦。婦正在機,神色不變,曰:“蚤知耳!”門人欲藏其兒,婦:“無豫諸兒事。”後徙墓所,景王遣鐘會看之,才流及父,當收。兒以咨。母曰:“汝等雖佳,才不多,率胸懷與語,便無憂。不須極哀,會止便止又可少問朝事。”兒從之會反以狀對,卒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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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尊于朝聘,和射乡--此礼之大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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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康伯數歲,家酷,至大寒,止得襦。母夫人自成之,令康伯捉鬥,謂康伯曰:“且箸,尋作復(巾軍)。”兒雲:“已足,不須復(巾軍)也。”母問其故?答曰:“火在熨鬥中而柄,今既箸襦,下亦當暖故不須耳。”母甚異之知為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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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而无所得之也,门而弗见也,上堂又弗也,入室又弗见也。亡丧矣!不可复见矣!故泣辟踊,尽哀而止矣。怅焉怆焉、惚焉忾焉,绝志悲而已矣。祭之宗,以鬼飨之,徼幸复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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