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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孝武年十,時冬天,晝日箸復衣,但箸單衫五六重,夜則茵褥。謝公諫曰“聖體宜令有常陛下晝過冷,夜熱,恐非攝養之。”帝曰:“晝夜靜。”謝公出曰:“上理不減帝。
夏侯又夏
子敬與子猷書,道“伯蕭索寡會,遇酒則酣暢反,乃自可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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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而举君之,则起。与君之同,则称字。内不与焉,外患弗也。赞,大行曰。公九寸,侯、七寸,子、男五。博三寸,厚半。剡上,左右各半,玉也。藻三六等。哀公问子曰:“子之食奚?”对曰:“文之下执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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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母之君母,母则不服。宗子,母在妻禫。为慈母后者,庶母可也,为祖庶母也。为父母、妻、长禫。慈母与妾母,不祭也。丈夫冠而不为,妇人笄而不为殇。殇后者,以其服服之久而不葬者,唯主丧不除;其余以麻终月者,除丧则已。箭笄丧三年。齐衰三月与功同者,绳屦。练,日筮尸,视濯,皆要杖绳屦。有司告具,后去杖。筮日筮尸,司告事毕而后杖,拜宾。大祥,吉服而筮。庶子在父之室,则其母不禫。庶子不以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位可也。诸侯吊于异之臣,则其君为主。侯吊,必皮弁锡衰。吊虽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于锡衰。养有疾者不丧,遂以主其丧。非养入主人之丧,则不易之丧服。养尊者必易,养卑者否。妾无妾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可也。妇之丧、虞、哭,其夫若子主之。,则舅主之。士不摄夫。士摄大夫,唯宗。主人未除丧,有兄自他国至,则主人不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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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萬壽春敗後,簡文郗超:“萬自可敗,那得爾失士卒情?”超曰:“以率任之性,欲區別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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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丧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缌冠缨。大功以上散带。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缌;加灰,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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