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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语梦
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墍,殷人棺椁,周人墙置翣。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长殇,以后氏之墍周葬中殇、下殇,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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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令公有容儀,脫冠冕粗服亂頭皆好時人以為“玉”。見者曰:見裴叔則如玉上行,光映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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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道季:“廉頗、相如雖千載死人,懍懍如有生氣。蜍、李誌雖在,厭厭如泉下人。人如此,便可繩而治,但狐貍貒貉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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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回之人也,择乎中庸,一善,则拳拳服膺失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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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宣年八歲,後挑菜,誤傷指,大啼人問:“痛邪?”答:“非為痛,身體發,不敢毀傷,是以啼!”宣潔行廉約,韓章遺絹百匹,不受。五十匹,復不受。如減半,遂至壹匹,既不受。韓後與範同載就車中裂二丈與範,:“人寧可使婦無(巾軍)邪?”範笑而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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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子、大夫、子、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纳财,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算;士疏食水饮,食之无;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食之无算。大夫之丧,人室老子姓皆食粥;众士食水饮;妻妾疏食水饮。亦如之。既葬,主人疏食饮,不食菜果;妇人亦如。君大夫士一也。练而食果,祥而食肉。食粥于盛盥,食于篹者盥。食菜以酱,始食肉者先食干肉,饮酒者先饮醴酒。期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酒。期终丧,不食肉,不酒,父在为母,为妻。九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五三月之丧,壹不食再不食也。比葬,食肉饮酒,不人乐之。叔母、世母、故、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羹之以菜可也;有疾,肉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既葬,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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