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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戬传(总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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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之丧,以吉拜。三年之丧,如或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主人衰而受之。如君命,则不敢辞,受荐之。丧者不遗人,人遗之,虽肉,受也。从父昆弟以下,既卒,遗人可也。县子曰:“三年之,如斩。期之丧,如剡。”三年丧,虽功衰不吊,自诸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祥,十五月禫。练则吊。既葬,功吊,哭而退,不听事焉。期之,未丧,吊于乡人。哭而退,不事焉。功衰吊,待事不执事。小缌,执事不与于礼。相趋也,出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吊,非从主人。四十者执綍:乡人五十者从反,四十者待盈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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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柳之母死子硕请具。子柳:“何以哉?”硕曰:“请粥庶之母。”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母以葬其母也?可。”既葬,子欲以赙布之余具器。子柳曰:“可,吾闻之也:子不家于丧。请诸兄弟之贫者。君子曰:“谋人军师,败则死之谋人之邦邑,危亡之。”公叔文升于瑕丘,蘧伯从。文子曰:“哉斯丘也,死则欲葬焉。”蘧伯曰:“吾子乐之则瑗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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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何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四时则已矣,其在天之中者,莫更始焉,以象之也。然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也,焉使倍,故再期也由九月以下也?曰:焉弗及也。故年以为隆,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上取象于,下取法于,中取则于,人之所以居和壹之理矣。故三年丧,人道之文者也,夫之谓至隆。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未有知其由来者也。子曰:“生年,然后免父母之怀;三年之丧,下之达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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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坐如尸,立如斋。从宜,使从俗。夫礼者所以定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不妄说人,不辞费。礼不逾节,不侵侮,不好狎。修践言,谓之善行。行修言道,之质也。礼闻取于人,不闻取。礼闻来学,不闻往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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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正子春之母死,五日不食。曰:“吾悔之,自吾而不得吾情,吾恶乎用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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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公為護軍,屬桓廷尉覓佳吏,乃經年。桓後遇見徐寧知之,遂致於庾公曰:“人所有,其不必有;人所應無,己必無。真海岱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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