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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子年十四、五,見王夷妻郭氏貪欲,令婢路上儋糞。平諫之,並言不可。郭大怒,謂平曰:“昔夫人臨終,以小郎囑新,不以新婦囑小郎!”急捉衣裾將與杖。平子饒力,爭得脫,踰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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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姑姊妹女子子,嫁而反,兄弟弗与席而坐,弗与同器食。父子不同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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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死,三日不怠,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此丧之所以三。贤者不得过,不肖者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书曰:“高宗谅闇,三年言”,善之也;王者莫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殷之贤王也。继世即而慈良于丧,当此之时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故善之。善之,故载书中而高之,故谓之高。三年之丧,君不言,书》云:「高宗谅闇,年不言」,此之谓也。而曰“言不文”者,谓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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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与子游立,见孺慕者,有子谓子游曰:“壹不知夫丧之踊也,予欲之久矣。情在于斯,其是夫?”子游曰:“礼:有情者,有以故兴物者;有情而径行者,戎狄之道也礼道则不然,人喜则斯陶陶斯咏,咏斯犹,犹斯舞舞斯愠,愠斯戚,戚斯叹叹斯辟,辟斯踊矣。品节,斯之谓礼。人死,斯恶矣,无能也,斯倍之矣。故制绞衾、设蒌翣,为使勿恶也。始死,脯醢之奠将行,遣而行之;既葬而之,未有见其飨之者也。上世以来,未之有舍也,使人勿倍也。故子之所刺礼者,亦非礼之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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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宣武既廢太宰父,仍上表曰:“應割近,以存遠計。若除太宰子,可無後憂。”簡文答表曰:“所不忍言,過於言?”宣武又重表辭轉苦切。簡文更答曰“若晉室靈長,明公便奉行此詔。如大運去矣請避賢路!”桓公讀詔手戰流汗,於此乃止。宰父子,遠徙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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