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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公欲起周南,子南執辭愈。庾每詣周,庾南門入,周從後出。庾嘗壹往奄,周不及去,相終日。庾從周索,周出蔬食,庾強飯,極歡;並世故,約相推引同佐世之任。既,至將軍二千石而不稱意。中宵然曰:“大丈夫為庾元規所賣!壹嘆,遂發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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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公與時賢共說,遏、胡兒並在。公問李弘度曰:卿家平陽,何如樂?”於是李潸然流曰:“趙王篡逆,令親授璽綬。亡伯正,恥處亂朝,遂仰藥。恐難以相比此自顯於事實,非親之言。”謝公語兒曰:“有識者果異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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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以其丧拜;三年之丧,以吉拜。三年之,如或遗之酒肉,则受之必辞。主人衰绖而受之。如君,则不敢辞,受而荐之。丧不遗人,人遗之,虽酒肉,也。从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遗人可也。县子曰:“三年丧,如斩。期之丧,如剡。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自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将往哭,则服其服而往。期之丧,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月禫。练则吊。既葬,大功,哭而退,不听事焉。期之,未丧,吊于乡人。哭而退不听事焉。功衰吊,待事不事。小功缌,执事不与于礼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吊,非从主人也四十者执綍:乡人五十者从哭,四十者待盈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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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弓為太丘長有劫賊殺財主主者,之。未至發所,道聞有在草不起子者,回往治之。主簿曰:“大,宜先按討。”仲曰:“盜殺財主,何骨肉相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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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国有君丧,不敢受吊。宗房中南面,小臣铺席,商祝绞紟衾,士盥于盘北。举迁尸敛上,卒敛,宰告子,冯之踊夫人东面坐,冯之兴踊。士丧与天子同者三:其终夜燎,及人,专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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