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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海女
为母君母,母则不服。子,母在妻禫。为母后者,庶母可也为祖庶母也。为父、妻、长禫。慈母妾母,不祭也。丈冠而不为,妇人笄不为殇。殇后者,其服服之久而不葬,唯主丧不除;其以麻终月者,除丧已。箭笄丧三年。衰三月与功同者,屦。练,日筮尸,濯,皆要杖绳屦。司告具,后去杖。日筮尸,司告事毕后杖,拜宾。大祥吉服而筮。庶子在之室,则其母不禫庶子不以即位。父主庶子之,则孙以即位可也父在,庶为妻以杖位可也。侯吊于异之臣,则君为主。侯吊,必弁锡衰。吊虽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则君于锡衰。养疾者不丧,遂以主丧。非养入主人之,则不易之丧服。尊者必易,养卑者。妾无妾姑者,易而祔于女可也。妇丧、虞、哭,其夫子主之。,则舅主。士不摄夫。士摄夫,唯宗。主人未丧,有兄自他国至则主人不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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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三日,子、夫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子、大夫寝门之外杖,寝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子有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君所则辑杖,于大夫所则杖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人主妇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命授人杖。士之丧:二日而,三日而朝,主人杖,妇人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子杖,不以即位。大夫士哭殡杖,哭柩则辑杖。弃杖者,而弃之于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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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婆初至,為東第講阿毗曇。始發講坐裁半,僧彌便雲:都已曉。”即於坐分四有意道人更就余屋講。提婆講竟,東亭法岡道人曰:“弟子未解,阿彌那得已解所得雲何?”曰:“略全是,故當小未精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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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問淵源:“世王公以比裴叔道雲何?”曰:“故以識通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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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公問裴潛曰:“卿昔與備共在荊州,卿以備才如何?曰:“使居中國,能亂人,不為治。若乘邊守險,足為壹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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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丞相輕蔡,曰:“我與安、千裏共遊洛水,何處聞有蔡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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