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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祯十七年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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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尉不與庾嵩交,庾卿之不置王曰:“君不得為。”庾曰:“卿自我,我自卿卿。我用我法,卿自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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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史謂公:“真長可金玉滿堂。”公曰:“金玉堂,復何為簡?”王曰:“為簡選,直致處自寡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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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弗及也。故三年以为隆,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上取象于天,下取法于,中取则于人,人之所以居和壹之理尽矣。故三年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由来者也。孔子曰:“生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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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嘉賓道謝:“造膝雖不深,而纏綿綸至。又曰:“右軍詣賓。”嘉賓聞之:“不得稱詣,得謂之朋耳!”公以嘉賓言為得
初址
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子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溢米,食之无算;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人世妇诸妻皆疏水饮,食之无算。大夫之丧,人室老子姓皆食粥;众士疏食饮;妻妾疏食水饮。士亦如之既葬,主人疏食水饮,不食菜;妇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练而食菜果,祥而食肉。食粥盛不盥,食于篹者盥。食菜以酱,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始饮者先饮醴酒。期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丧,不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五月三之丧,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叔、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食肉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既葬,若君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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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男子,桑弧蓬矢,以射天地方。天地四者,男子之有事也。故先有志于其有事,然后用谷也。饭之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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