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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庾荊州,公大會,問僚佐曰:我欲為漢、魏武何?”壹坐答,長史虨曰:“明公為桓文之事,願作漢高魏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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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法暢造庾尉,握麈尾至佳公曰:“此至佳那得在?”法暢:“廉者不求,者不與,故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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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奕作令,有壹老犯法,謝以酒罰之,乃過醉,而猶已。太傅時七、八歲,青布褲,在膝邊坐,諫:“阿兄!翁可念,何作此。”奕是改容曰:阿奴欲放去?”遂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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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几杖者拂之。效效羊者右牵之;效犬者牵之。执禽者左首。饰雁者以缋。受珠玉者以。受弓剑者以袂。饮玉者弗挥。凡以弓剑、苞、箪笥问人者,操以受,如使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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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以饰群,别亲疏贵之节,而不可损益。故曰:无易之道。创巨者其日久,甚者其愈迟,三年,称情而立文,所为至痛极也。斩衰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所以为痛饰也。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未尽,思慕未忘,而服以是断之者,不送死者有已,复有节哉?凡生天地间者,有血气之属有知,有知之属莫知爱其类;今是大兽,则失丧其群匹越月逾时焉,则必巡,过其故乡,翔焉,鸣号焉,蹢躅,踟蹰焉,然后乃去之;小者至于燕,犹有啁之顷焉然后乃能去之;故血气之属者,莫知人,故人于其亲也至死不穷。将由夫邪淫之人与,则彼死而夕忘之,然而之,则是曾鸟兽之若也,夫焉能相与居而不乱乎?将由修饰之君子与,则年之丧,二十五月毕,若驷之过隙,而遂之,则是无穷。故先王焉为之立制节,壹使足以成理,则释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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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為相事動經年,然得過。桓公甚其遲,常加勸。太宗曰:“日萬機,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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