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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安年少時,請阮光道白馬論。為論以示謝,時謝不即解阮語,重相咨。阮乃嘆曰:“非但能言不可得,正索解人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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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母之君母,母则不服。宗子,母在妻禫。为慈母后者,庶母可也,为祖庶母也。为父母、妻、长禫。慈母与妾母,不祭也。丈夫冠而不为,妇人笄而不为殇。殇后者,以其服服之久而不葬者,唯主丧不除;其余以麻终月者,除丧则已。箭笄丧三年。齐衰三月与功同者,绳屦。练,日筮尸,视濯,皆要杖绳屦。有司告具,后去杖。筮日筮尸,司告事毕而后杖,拜宾。大祥,吉服而筮。庶子在父之室,则其母不禫。庶子不以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位可也。诸侯吊于异之臣,则其君为主。侯吊,必皮弁锡衰。吊虽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于锡衰。养有疾者不丧,遂以主其丧。非养入主人之丧,则不易之丧服。养尊者必易,养卑者否。妾无妾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可也。妇之丧、虞、哭,其夫若子主之。,则舅主之。士不摄夫。士摄大夫,唯宗。主人未除丧,有兄自他国至,则主人不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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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于亲者。其妻为夫而卒,而后其不为大夫,而祔其妻则不易牲;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大夫牲。为父后,为出母无服。服也者,丧者不故也。妇人不为而杖者:姑在为杖,母为长子削。女子子在室为母,其主丧者不,则子一人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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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猷嘗過吳中,見壹大夫家,極有竹。主已知子當往,乃灑埽設,在聽事坐待。王肩輿徑竹下,諷嘯良。主已失望,冀還當通,遂欲出門。主人不堪,便令左閉門不聽出。更以此賞主人乃留坐,盡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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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太傅初江,嘗入東,金昌亭。吳中右,燕集亭中褚公雖素有重,於時造次不識別。敕左右與茗汁,少箸,汁盡輒益,終不得食。褚飲訖,徐舉手語雲:“褚季!”於是四座散,無不狼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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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廢海西公時,元琳問桓元子:“箕、比幹,跡異心同,審明公孰是孰非?”:“仁稱不異,寧為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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