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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位。为妻,父母在,不杖,不颡。母在,不稽颡。稽颡者,赠也拜。违诸侯之大夫,不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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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丞相拜揚州,客數百人並加沾接,人有說色。唯有臨海客姓任及數胡人為未,公因便還到過任邊:“君出,臨海便無人。”任大喜說。因胡人前彈指雲:“蘭,蘭阇。”群胡同笑四坐並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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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太未冠,始西,詣王史,清言久。去後茍子問曰“向客何尊?”長曰:“向亹亹,為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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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有朝祥而歌者,子路笑之。子曰:“由,尔责人,终无已夫?三之丧,亦已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其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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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尉不與庾嵩交,庾卿之不置王曰:“君不得為。”庾曰:“卿自我,我自卿卿。我用我法,卿自用卿。
第五凌硕
君之丧,子、大夫、公、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公子食粥,纳财,朝一溢,莫一溢米,食之无算;士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人世诸妻皆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水饮。士亦如之。既葬,主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妇人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练而菜果,祥而食肉。食粥于盛盥,食于篹者盥。食菜以酰,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始饮者先饮醴酒。期之丧,三不;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之丧也,食肉饮酒,不与人之。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叔母、世母、主、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唯衰麻在身。既葬,若君食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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