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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允為吏部郎多用其鄉裏,魏明遣虎賁收之。其婦誡允曰:“明主可理奪,難以情求。既至,帝核問之。對曰:“‘舉爾所。’臣之鄉人,臣知也。陛下檢校為職與不?若不稱職臣受其罪。”既檢,皆官得其人,於乃釋。允衣服敗壞詔賜新衣。初,允收,舉家號哭。阮婦自若雲:“勿憂尋還。”作粟粥待頃之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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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莊子者數家,莫能其旨要。秀於舊註為解義,析奇致,暢玄風。秋水、至二篇未竟秀卒。秀幼,義遂落,然猶別本。郭者,為人行,有俊。見秀義傳於世,竊以為己。乃自註水、至樂篇,又易蹄壹篇,余眾篇,定點文句已。後秀別本出,今有向、二莊,其壹也
礼戊
王夷甫與裴景誌好不同。景聲惡取之,卒不能回。故詣王,肆言極罵要王答己,欲以分。王不為動色,徐:“白眼兒遂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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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相末年,略復省事,正封箓諾。自嘆曰:“人言憒憒,後人當思此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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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稽賀生,體識遠,言行以禮。不徒南之美,實為海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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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子、大夫、子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溢米,食之无;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世妇诸妻皆疏水饮,食之无。大夫之丧,人室老子姓皆粥;众士疏食饮;妻妾疏食饮。士亦如之既葬,主人疏水饮,不食菜;妇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练而食菜果,而食肉。食粥盛不盥,食于者盥。食菜以酱,始食肉者食干肉,始饮者先饮醴酒。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既葬,食肉饮。期终丧,不肉,不饮酒,在为母,为妻九月之丧,食犹期之丧也,肉饮酒,不与乐之。五月三之丧,壹不食不食可也。比,食肉饮酒,与人乐之。叔、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粥,羹以菜可也;有,食肉饮酒可。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既葬,若君之则食之;大父之友食之则之矣。不辟粱,若有酒醴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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