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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夫世妇杖。子、大夫寝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于夫所则杖。大夫之丧: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妇之命授人杖。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而朝,人杖,妇人皆杖。于君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世妇之命如大夫。子皆,不以即位。大夫士哭则杖,哭柩则辑杖。弃者,断而弃之于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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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虞氏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夏后氏养老于东序,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右学,养庶于左学。周养国老于东,养庶老于庠:虞庠在之西郊。有氏皇而祭,衣而养老。后氏收而祭燕衣而养老殷人冔而祭缟衣而养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凡三王养老引年。八十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从政,废疾人不养者一不从政。父之丧,三年从政。齐衰大功之丧,月不从政。徙于诸侯,月不从政。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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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丞相蔡公,曰:我與安期、裏共遊洛水,何處聞有充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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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宣年八歲後園挑菜,誤傷,大啼。人問:痛邪?”答曰:非為痛,身體發,不敢毀傷,是啼耳!”宣潔行約,韓豫章遺絹匹,不受。減五匹,復不受。如減半,遂至壹匹既終不受。韓後範同載,就車中二丈與範,雲:人寧可使婦無(巾軍)邪?”範笑而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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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母之君母,母卒则服。宗子,母在为妻禫。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祖庶母可也。为父母、妻长子禫。慈母与妾母,不祭也。丈夫冠而不为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月数者,除丧则已。箭笄丧三年。齐衰三月与大功者,绳屦。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宾。大祥,吉服而筮尸。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位可也。诸侯吊于异国之,则其君为主。诸侯吊,皮弁锡衰。所吊虽已葬,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于不锡衰。养有疾者不丧,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女君可也。妇之丧、虞、哭,其夫若子主之。祔,舅主之。士不摄大夫。士大夫,唯宗子。主人未除,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不免而为主
空己丑
殷洪喬豫章郡,臨,都下人因百許函書。至石頭,悉水中,因祝:“沈者自,浮者自浮殷洪喬不能致書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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