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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太傅吳郡,初不門。吳中諸族輕之,乃府門雲:“稽雞,不能。”賀聞故行,至門反,索筆足之:“不可啼殺吳兒!”是至諸屯邸檢校諸顧、役使官兵及逋亡,悉以言上,罪者眾。陸抗時江陵都督,下請孫皓,後得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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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弓為太丘長,有賊殺財主主者,捕之。未發所,道聞民有在草不起者,回車往治之。主簿曰“賊大,宜先按討。”仲曰:“盜殺財主,何如骨相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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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初報破殷州,曾講論語,至富與貴,是人之所,不以其道得之不”。玄意色甚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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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武行役,失汲道軍皆渴,乃令曰:“前大梅林,饒子,甘酸,以解渴。”士卒聞之,皆出水,乘此得及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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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子、大夫、公、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公子食粥,纳财,朝一溢,莫一溢米,食之无算;士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人世诸妻皆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水饮。士亦如之。既葬,主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妇人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练而菜果,祥而食肉。食粥于盛盥,食于篹者盥。食菜以酰,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始饮者先饮醴酒。期之丧,三不;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之丧也,食肉饮酒,不与人之。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叔母、世母、主、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唯衰麻在身。既葬,若君食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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