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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远
劉尹道桓公:如反猬皮,眉如紫棱,自是孫仲謀、馬宣王壹流人
仇庚戌
王長史與大司書,道淵源“識致處,足副時談。
隋谷香
天子五年一巡:岁二月,东巡守于岱宗,柴而望祀川;觐诸侯;问百者就见之。命大师诗以观民风,命市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命典礼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山川神只,有不举,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不顺者为不孝;不者,君绌以爵。变易乐者,为不从;从者,君流。革制衣服者,为畔;畔,君讨。有功德于者,加地进律。五,南巡守至于南岳如东巡守之礼。八,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礼。十一月,北巡守至于岳,如西巡守之礼归,假于祖祢,用。
方大荒落
君之丧,子、大夫、公、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公子食粥,纳财,朝一溢,莫一溢米,食之无算;士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人世诸妻皆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水饮。士亦如之。既葬,主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妇人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练而菜果,祥而食肉。食粥于盛盥,食于篹者盥。食菜以酰,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始饮者先饮醴酒。期之丧,三不;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之丧也,食肉饮酒,不与人之。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叔母、世母、主、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唯衰麻在身。既葬,若君食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辞
湛元容
卒哭而讳。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讳。母之讳,宫中讳。妻之,不举诸其侧;与从祖昆弟名则讳。以丧冠者,虽三年丧,可也。既冠于次,入哭,三者三,乃出。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功,则不可。凡弁绖,其衰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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