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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贝贝
有殡,闻远弟之丧,虽缌必;非兄弟,虽邻往。所识其兄弟同居者皆吊。天之棺四重;水兕棺被之,其厚三,杝棺一,梓棺,四者皆周。棺缩二衡三,衽每一。伯椁以端长尺
本庭荭
吳郡陳遺,家至孝,母食鐺底焦飯。遺作郡主簿,裝壹囊,每煮食,輒貯錄焦,歸以遺母。後值孫恩賊出郡,袁府君即日便征,遺已斂得數鬥焦飯,未展歸家,帶以從軍。戰於滬瀆,敗。人潰散,逃走山澤,皆多饑,遺獨以焦飯得活。時人以純孝之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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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算;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人妇诸妻皆疏食水,食之无算。大之丧,主人室老姓皆食粥;众士食水饮;妻妾疏水饮。士亦如之既葬,主人疏食饮,不食菜果;人亦如之。君大士一也。练而食果,祥而食肉。粥于盛不盥,食篹者盥。食菜以酱,始食肉者先干肉,始饮酒者饮醴酒。期之丧三不食;食:疏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酒。期终丧,不肉,不饮酒,父为母,为妻。九之丧,食饮犹期丧也,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五三月之丧,壹不再不食可也。比,食肉饮酒,不人乐之。叔母、母、故主、宗子肉饮酒。不能食,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饮酒也。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既葬,若君食之食之;大夫父之食之则食之矣。辟粱肉,若有酒则辞
牟戊戌
传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有从而轻,为妻之父母。有从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之外兄弟。有从有服而无,公子为其妻之父母。”曰:“母出,则为继母之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母之党服。
万俟一
蔡司徒渡江,見彭蜞大喜曰:“蟹有八足,加二螯。”令烹之。既食,下委頓,方知非蟹。後向仁祖說此事,謝曰:“卿爾雅不熟,幾為勸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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