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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公值永嘉喪亂,在鄉裏甚餒。鄉人以公名德,傳共飴之。常攜兄子邁及外生周翼二小兒往。鄉人曰:“各自饑困,以君之,欲共濟君耳,恐不能兼有所存”公於是獨往食,輒含飯著兩頰,還吐與二兒。後並得存,同過。郗公亡,翼為剡縣,解職歸,苫於公靈床頭,心喪終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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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见人无免,虽朝于君,无绖。唯公门有税衰。传曰:“君不夺人之丧,亦可夺丧也。”传:“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下附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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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宗,母在为妻禫。慈母后者,为庶可也,为祖庶母也。为父母、妻长子禫。慈母与母,不世祭也。夫冠而不为殇,人笄而不为殇。殇后者,以其服之。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箭笄丧三年。齐衰三与大功同者,绳。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屦。有司告具,后去杖。筮日筮,有司告事毕而杖,拜送宾。大,吉服而筮尸。子在父之室,则其母不禫。庶子以杖即位。父不庶子之丧,则孙杖即位可也。父,庶子为妻以杖位可也。诸侯吊异国之臣,则其为主。诸侯吊,皮弁锡衰。所吊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于不锡衰。养有者不丧服,遂以其丧。非养者入人之丧,则不易之丧服。养尊者易服,养卑者否妾无妾祖姑者,牲而祔于女君可。妇之丧、虞、哭,其夫若子主。祔,则舅主之士不摄大夫。士大夫,唯宗子。人未除丧,有兄自他国至,则主不免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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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子年十四、五見王夷甫妻郭氏貪欲,婢路上儋糞。平子諫之並言不可。郭大怒,謂子曰:“昔夫人臨終,小郎囑新婦,不以新婦小郎!”急捉衣裾,將杖。平子饒力,爭得脫踰窗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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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公臨去,顧語後事,深以相委。鐘:“棟折榱崩,誰之邪?”庾曰:“今日事,不容復言,卿當克復之效耳!”鐘曰“想足下不愧荀林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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