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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月也,命有司修法,缮囹圄,具桎梏,禁止,慎罪邪,务搏执。命理伤,察创,视折,审断。狱讼,必端平。戮有罪,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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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夷甫嘗屬族人事,經時行,遇於壹處飲燕,因語之曰“近屬尊事,那得不行?”族大怒,便舉樏擲其面。夷甫都言,盥洗畢,牽王丞相臂,與載去。在車中照鏡語丞相曰:汝看我眼光,迺出牛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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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中軍廢後,恨簡文曰:上人箸百尺樓上,儋梯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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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南郡小兒時,與諸兄弟各養鵝共鬥。南郡鵝不如,甚以為忿。迺夜往欄閑,取諸兄弟鵝悉殺之既曉,家人鹹以驚駭,雲變怪,以白車騎。車騎曰“無所致怪,當是南郡戲!”問,果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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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子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溢米,食之无算;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人世妇诸妻皆疏水饮,食之无算。大夫之丧,人室老子姓皆食粥;众士疏食饮;妻妾疏食水饮。士亦如之既葬,主人疏食水饮,不食菜;妇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练而食菜果,祥而食肉。食粥盛不盥,食于篹者盥。食菜以酱,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始饮者先饮醴酒。期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丧,不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五月三之丧,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叔、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食肉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既葬,若君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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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术有六:一曰亲,二曰尊尊,三曰,四曰出入,五曰长,六曰从服。从服有:有属从,有徒从,从有服而无服,有从服而有服,有从重而,有从轻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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