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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史志刚
凡讣于其君,曰:“君之某死”;父母、妻、长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君讣于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于执事。”;夫人,曰:“寡君不禄。”;大子之丧,曰:寡君之适子某死。”大夫讣于国:适者,曰:“某不禄”;于士,亦曰:“某不禄”;讣他国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夫某死”,讣于适者,曰:“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讣于士,亦曰:“吾子之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实。”讣于同国大夫,曰:“某死”讣于士,亦曰:“某死”;讣他国之君,曰:“君之外臣某”,讣于大夫,曰:“吾子之私某死”,讣于士,亦曰:“子之外私某死”。大夫次于公以终丧,士练而归。士次于公,大夫居庐,士居垩室。大夫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大夫适子,服大夫之服。大夫之庶为大夫,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士之为大夫,则其父母弗能主也,其子主之。无子,则为之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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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算;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人妇诸妻皆疏食水,食之无算。大之丧,主人室老姓皆食粥;众士食水饮;妻妾疏水饮。士亦如之既葬,主人疏食饮,不食菜果;人亦如之。君大士一也。练而食果,祥而食肉。粥于盛不盥,食篹者盥。食菜以酱,始食肉者先干肉,始饮酒者饮醴酒。期之丧三不食;食:疏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酒。期终丧,不肉,不饮酒,父为母,为妻。九之丧,食饮犹期丧也,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五三月之丧,壹不再不食可也。比,食肉饮酒,不人乐之。叔母、母、故主、宗子肉饮酒。不能食,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饮酒也。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既葬,若君食之食之;大夫父之食之则食之矣。辟粱肉,若有酒则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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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允為吏部,多用其鄉裏,明帝遣虎賁收之其婦出誡允曰:明主可以理奪,以情求。”既至帝核問之。允對:“‘舉爾所知’臣之鄉人,臣知也。陛下檢校稱職與不?若不職,臣受其罪。既檢校,皆官得人,於是乃釋。衣服敗壞,詔賜衣。初,允被收舉家號哭。阮新自若雲:“勿憂尋還。”作粟粥,頃之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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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曰:“吾悔之,自吾母而不得情,吾恶乎用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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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桓南郡、楊廣共殷荊州,宜奪殷覬南蠻自樹。覬亦即曉其旨,因行散,率爾去下舍,不復還。內外無預知者意色蕭然,遠同鬥生之慍。時論以此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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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幼輿謂周侯:“卿類社樹,遠之,峨峨拂青天;而視之,其根則群所托,下聚混而已”答曰:“枝條拂天,不以為高;群亂其下,不以為濁聚混之穢,卿之所,何足自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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