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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小人溺于水,君子于口,大人溺于民,皆在其所亵。夫水近于人而溺人,德易狎而亲也,易以溺人;口费而烦,易难悔,易以溺人;夫民闭于人,有鄙心,可敬不可慢,易以溺人故君子不可以不慎也。《太甲》:‘毋越厥命以自覆也;若虞机,往省括于厥度则释。’《兑命曰:‘惟口起羞,惟甲胄起兵,衣裳在笥,惟干戈省厥躬。’《甲》曰:‘天作孽,可违也;自孽,不可以逭。’《尹吉》曰:惟尹躬天,见于西邑;夏自周有,相亦惟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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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欲遷都,以張拓定業。孫長樂上表,諫此議甚理。桓見表心服,而忿其為,令人致意孫雲:“君何不遂初賦,而強知人家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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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丧。为母之父母无服。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士祔于大则易牲。继父不同居也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居。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祔葬者不筮宅。士大夫不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祔。祔必以其昭穆。诸侯不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可以祔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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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夷甫以王海比樂令,故王郎作碑雲:“當標榜,為樂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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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年之丧,以吉拜。三年之丧,或遗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人衰绖而受之。如君命,则不辞,受而荐之。丧者不遗人,遗之,虽酒肉,受也。从父昆以下,既卒哭,遗人可也。县曰:“三年之丧,如斩。期之,如剡。”三年之丧,虽功衰吊,自诸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期之,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五月禫。练则吊。既葬,大功,哭而退,不听事焉。期之丧未丧,吊于乡人。哭而退,不事焉。功衰吊,待事不执事。功缌,执事不与于礼。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吊非从主人也。四十者执綍:乡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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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恭有清辭簡旨,能說,而讀書少,頗有重出有人道孝伯常有新意,不為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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