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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有从轻而重,子之妻为其皇姑。有从重而,为妻之父母。有从无服而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妻之父母。”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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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丧之礼,毁瘠不,视听不衰。升降不由阶,出入不当门隧。居之礼,头有创则沐,身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疾止复初。不胜丧,比于不慈不孝。五十不毁,六十不毁,七十唯麻在身,饮酒食肉,处内。生与来日,死与往。知生者吊,知死者伤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知死而不知生,伤而吊。吊丧弗能赙,不问所费。问疾弗能遗,不其所欲。见人弗能馆,问其所舍。赐人者不曰取。与人者不问其所欲适墓不登垄,助葬必执。临丧不笑。揖人必违位。望柩不歌。入临不。当食不叹。邻有丧,不相。里有殡,不巷歌适墓不歌。哭日不歌。丧不由径,送葬不辟涂。临丧则必有哀色,执不笑,临乐不叹;介胄则有不可犯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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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去国:逾竟为坛位乡国哭。素衣,裳,素冠,缘,鞮屦,幂,乘髦马不蚤鬋。不食,不说人无罪;妇人当御。三月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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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公謂王右軍雲:“長史作百語,無非德音,如恨不苦。”曰:“長史自不欲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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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晏註老子未畢,見王弼說註老子旨。何意多所短,不得作聲,但應諾諾。遂不復註因作道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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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期之丧,年也;期之丧,年也。九月七月丧,三时也;五之丧,二时也;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年而后葬者必再,其祭之间不同而除丧。大功者人之丧,有三年,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为缌,无子则已。不及祖父母诸父弟,而父税丧,则否。降而在缌功者,则税之。君之父母、妻、子,君已除丧而闻丧,则不税。臣,君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从而税。君虽未丧,臣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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