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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丞相主簿欲檢校下。公語主簿:“欲與簿周旋,無為知人幾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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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知而不可为也。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钟磬而无虡,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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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尉不與子嵩交,庾卿之置。王曰:“君得為爾。”庾曰“卿自君我,我卿卿。我自用我,卿自用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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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道也。祭不为除丧也。三年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丧。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己则否。降而在缌小功者,则之。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近臣,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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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哭乃。礼,不讳名。二名不讳。逮事父,则讳王父;不逮事父,则不讳王母。君所无讳,大夫之有公讳。《》、《书》讳,临文不。庙中不讳夫人之讳,质君之前,不讳也;妇不出门。大小功不讳。竟而问禁,国而问俗,门而问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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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言之:“为上易也,为下易也,则刑不矣。”子曰“好贤如《衣》,恶恶《巷伯》,爵不渎而民愿,刑不试民咸服。大曰:‘仪刑王,万国作。’”子曰“夫民,教以德,齐之礼,则民有心;教之以,齐之以刑则民有遁心故君民者,以爱之,则亲之;信以之,则民不;恭以莅之则民有孙心《甫刑》曰‘苗民罪用,制以刑,作五虐之刑法。是以民恶德,而遂其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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