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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平下在治其国,上老老而兴孝,上长而民兴弟,恤孤而民不,是以君子絜矩之道也所恶于上,以使下,所于下,毋以上;所恶于,毋以先后所恶于后,以从前;所于右,毋以于左;所恶左,毋以交右;此之谓矩之道。《》云:“乐君子,民之母。”民之好好之,民所恶恶之,之谓民之父。《诗》云“节彼南山维石岩岩。赫师尹,民尔瞻。”有者不可以不,辟,则为下僇矣。《》云:“殷未丧师,克上帝。仪监殷,峻命不。”道得众得国,失众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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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人以为有知也。子车死于卫其妻与其家夫谋以殉葬定,而后陈亢至,以告:“夫子疾莫养于下,以殉葬。”亢曰:“以葬,非礼也虽然,则彼当养者,孰妻与宰?得,则吾欲已不得已,则欲以二子者为之也。”是弗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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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哭而讳。父母兄弟,世父父,姑姊妹。子父同讳。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祖昆弟同名则讳以丧冠者,虽三之丧,可也。既于次,入哭踊,者三,乃出。大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功之末,可以冠,可以嫁子,可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则不可。凡弁,其衰侈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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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思曰“丧三日而,凡附于身,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矣。三月而,凡附于棺,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矣。丧三年为极,亡则之忘矣。故子有终身之,而无一朝患。故忌日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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