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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亮遭蘇峻難害。諸葛明女為庾婦,既寡將改適,亮書及之亮答曰:賢女尚少故其宜也感念亡兒若在初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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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襄公其夫人,酰百瓮。曾子:“既曰明矣,而又实。”孟献子丧,司徒旅四布。夫子:“可也。读赗,曾子:“非古也是再告也。成子高寝疾庆遗入,请:“子之病矣,如至乎病,则如之?”子高曰“吾闻之也生有益于人死不害于人吾纵生无益人,吾可以害于人乎哉我死,则择食之地而葬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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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綽賦遂,築室畎川,言見止足之分齋前種壹株松何自手壅治之高世遠時亦鄰,語孫曰:“樹子非不楚楚憐,但永無棟用耳!”孫曰“楓柳雖合抱亦何所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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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子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溢米,食之无算;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人世妇诸妻皆疏水饮,食之无算。大夫之丧,人室老子姓皆食粥;众士疏食饮;妻妾疏食水饮。士亦如之既葬,主人疏食水饮,不食菜;妇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练而食菜果,祥而食肉。食粥盛不盥,食于篹者盥。食菜以酱,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始饮者先饮醴酒。期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丧,不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五月三之丧,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叔、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食肉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既葬,若君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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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侯既廢,桓公語諸曰:“少時與淵源共騎竹,我棄去,己輒取之,故出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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