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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夏其子而丧明。曾子之曰:“闻之也:友丧明则之。”曾哭,子夏哭,曰:天乎!予无罪也。曾子怒曰“商,女无罪也?与女事夫于洙泗之,退而老西河之上使西河之疑女于夫,尔罪一;丧尔亲使民未有焉,尔罪也;丧尔,丧尔明尔罪三也而曰女何罪与!”夏投其杖拜曰:“过矣!吾矣!吾离而索居,已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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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公值永嘉亂,在鄉裏甚窮。鄉人以公名德傳共飴之。公常兄子邁及外生周二小兒往食。鄉曰:“各自饑困以君之賢,欲共君耳,恐不能兼所存。”公於是往食,輒含飯著頰邊,還吐與二。後並得存,同江。郗公亡,翼剡縣,解職歸,苫於公靈床頭,喪終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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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夫世妇杖。子、大夫寝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于夫所则杖。大夫之丧: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妇之命授人杖。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而朝,人杖,妇人皆杖。于君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世妇之命如大夫。子皆,不以即位。大夫士哭则杖,哭柩则辑杖。弃者,断而弃之于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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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猷詣公,謝曰:“何七言詩?”猷承問,答曰“昂昂若千裏駒,泛泛若水之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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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仁十三,作賢論。長史送真長,真長雲:“見敬所作論,便參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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