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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青易
王太尉不庾子嵩交,庾之不置。王曰“君不得為爾”庾曰:“卿君我,我自卿。我自用我法卿自用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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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目杜弘治:“標鮮清令盛德之風,可樂詠也。
福曼如
桓公高士傳,於陵仲子便擲去曰“誰能作溪刻自處”
百影梅
賀太傅作吳郡,初不出門。中諸強族輕之,乃題府門雲:“稽雞,不能啼。”賀聞故出行,門反顧,索筆足之曰:“不可啼殺吳兒!”於是至諸屯邸,檢校顧、陸役使官兵及藏逋亡,悉以言上,罪者甚眾。陸抗時為江陵督,故下請孫皓,然後得釋
繁孤晴
樂令善清言,而不於手筆。將河南尹,請嶽為表。潘:“可作耳要當得君意”樂為述己以為讓,標二百許語。直取錯綜,成名筆。時鹹雲:“若不假潘之文潘不取樂之,則無以成矣。
敏壬戌
君之丧:三日,子、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妇杖。子、大夫寝门之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于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于大夫所则杖。大夫之: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命授人杖。士之丧:二日殡,三日而朝,主人杖,人皆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夫。子皆杖,不以即位。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弃杖者,断而弃之于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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