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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皇帝時,廷張闿在小市居,私都門,早閉晚開。小患之,詣州府訴不得理,遂至檛登鼓,猶不被判。聞司空出,至破岡,名詣賀訴。賀曰:身被徵作禮官,不此事。”群小叩頭:“若府君復不見,便無所訴。”賀語,令且去,見張尉當為及之。張聞即毀門,自至方山賀。賀出見辭之曰“此不必見關,但君門情,相為惜之”張愧謝曰:“小有如此,始不即知早已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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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张病,召申祥而之曰:“君子曰终,小曰死;吾今日其庶几乎”曾子曰:“始死之奠其余阁也与?”曾子曰“小功不为位也者,是巷之礼也。子思之哭嫂为位,妇人倡踊;申祥哭言思也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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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南郡召作太子洗,船泊荻渚王大服散後小醉,往看。桓為設酒不能冷飲,語左右:“溫酒來!”乃流涕嗚咽王便欲去。以手巾掩淚因謂王曰:犯我家諱,預卿事?”嘆曰:“靈故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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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言之曰:“上易事也,为下易也,则刑不烦矣。子曰:“好贤如《衣》,恶恶如《巷》,则爵不渎而民愿,刑不试而民咸。大雅曰:‘仪刑王,万国作孚。’子曰:“夫民,教以德,齐之以礼,民有格心;教之以,齐之以刑,则民遁心。故君民者,以爱之,则民亲之信以结之,则民不;恭以莅之,则民孙心。《甫刑》曰‘苗民罪用命,制刑,惟作五虐之刑法。是以民有恶德而遂绝其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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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道也。祭不为除丧也。三年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丧。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己则否。降而在缌小功者,则之。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近臣,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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