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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火凤凰-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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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易之;唯杖屦不易。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殇则练冠。于殇,称阳童某甫,不名,神也凡异居,始闻兄弟之丧,唯以哭,可也。其始麻,散带绖。未服而奔丧,及主人之未成绖也:疏,与主人皆成之;亲者,终其麻绖之日数。主妾之丧,则自绖至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于正室。君不抚仆妾。女君死,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先女君之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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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度、範榮期俱簡文所要。範年大而位,王年小而位大。將前更相推在前。既移久,遂在範後。王因謂曰:簸之揚之,糠秕在前。範曰:“洮之汰之,沙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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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下之事上也,不从所令,从其所行。上好是物,下有甚者矣。故上之所好恶,不可慎也,是民之表也。”子曰:“立三年,百姓以仁遂焉,岂必尽?《诗》云:‘赫赫师尹,民具瞻。’《甫刑》曰:‘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大雅曰:‘成王之,下土之式。’”子曰:“上好,则下之为仁争先人。故长民者志、贞教、尊仁,以子爱百姓;致行己以说其上矣。《诗》云:有梏德行,四国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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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养:有虞氏燕礼,夏氏以飨礼殷人以食,周人修兼用之。十养于乡六十养于,七十养学,达于侯。八十君命,一再至,瞽如之。九使人受。十异粻,十宿肉,十贰膳,十常珍;十,饮食离寝、膳从于游可。六十岁,七十时,八十月;九十日,唯绞、、冒,死后制。五始衰,六非肉不饱七十非帛暖,八十人不暖;十,虽得不暖矣。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七十杖国,八十于朝;九者,天子有问焉,就其室,珍从。七不俟朝,十月告存九十日有五十不从政,六十与服戎,十不与宾之事,八齐丧之事及也。五而爵,六不亲学,十致政。衰麻为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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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月也,毋竭川泽,毋漉池,毋焚山林。天子乃鲜羔开,先荐寝庙。上丁,命乐正习,释菜。天子乃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往视之。仲丁,命乐正入学习舞。是月也,祀用牺牲,用圭璧,更皮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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