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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太傅府名士,壹時俊異庾文康雲:“見嵩在其中,常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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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云“夫礼,民所淫,民之别,民无嫌,为民纪者。”故男无媒不交无币不相,恐男女无别也。此坊民,犹有自献身。《诗云:“伐如之何?斧不克;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蓺麻如之?横从其;取妻如何?必告母。”子:“取妻取同姓,厚别也。故买妾不其姓,则之。以此民,鲁《秋》犹去人之姓曰,其死曰子卒。子:“礼,祭,男女交爵。”此坊民,侯犹杀缪而窃其夫。故大飨夫人之礼子云:“妇之子,有见焉,弗友也,子以辟远。”故朋之交,主不在,不大故,则入其门。此坊民,犹以色厚德。子云“好德如色。”诸不下渔色故君子远以为民纪故男女授不亲。御人则进左。姑姊妹子子已嫁反,男子与同席而。寡妇不哭。妇人,问之不其疾。以坊民,民淫泆而乱族。子云“婚礼,亲迎,见舅姑,舅承子以授,恐事之也。”以坊民,妇有不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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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张,曾子有之丧;齐而往哭之或曰:“衰不以吊”曾子曰“我吊也哉?”有之丧,悼吊焉,子摈,由左齐谷王姬丧,鲁庄为之大功或曰:“鲁嫁,故之服姊妹服。”或:“外祖也,故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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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子、夫寝门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辑杖,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于君所则辑杖,于大夫所则杖。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夫之命则辑杖;内子为夫人之命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而朝,主人杖,人皆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子皆杖不以即位。大夫士哭殡则杖,哭则辑杖。弃杖者,断而弃之于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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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史嘗病,親疏不通。林來,守門人遽啟之曰:“壹異人門,不敢不啟。”王笑曰:“此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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