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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南郡被召作太子洗馬,泊荻渚。王大服散後已小醉,看桓。桓為設酒,不能冷飲,語左右:“令溫酒來!”桓乃涕嗚咽,王便欲去。桓以手巾淚,因謂王曰:“犯我家諱,預卿事?”王嘆曰:“靈寶故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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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绛之妻之姑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尔。盖榛以为笄,长,而总八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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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投,司执算曰:“左卒投,请数。二算为纯,一以取,一算为。遂以奇算告:“某贤于某干纯”。奇则奇,钧则曰左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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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元方子長文有英才,與季子孝先,各論其父功德,爭之不決,咨於太丘。太丘曰:“元方為兄,季方難為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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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子、大夫、公、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公子食粥,纳财,朝一溢,莫一溢米,食之无算;士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人世诸妻皆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水饮。士亦如之。既葬,主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妇人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练而菜果,祥而食肉。食粥于盛盥,食于篹者盥。食菜以酰,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始饮者先饮醴酒。期之丧,三不;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之丧也,食肉饮酒,不与人之。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叔母、世母、主、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唯衰麻在身。既葬,若君食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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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頤嘗有惠於陶公。後豫章太守,有事,王丞相遣之。侃曰:“天子富於春秋萬機自諸侯出,王公既得錄陶公何為不可放?”乃遣人江口奪之。頤見陶公,拜,公止之。頤曰:“梅仲真膝明日豈可復屈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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