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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张曰:“《》云:‘宗三年不,言乃欢’有诸?仲尼曰:胡为其不也?古者子崩,王子听于冢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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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三之丧,如或遗之酒肉,则之必三辞。主人衰绖而受。如君命,则不敢辞,受荐之。丧者不遗人,人遗,虽酒肉,受也。从父昆以下,既卒哭,遗人可也县子曰:“三年之丧,如。期之丧,如剡。”三年丧,虽功衰不吊,自诸侯诸士。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期之丧,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五月禫。练则吊。既葬,功吊,哭而退,不听事焉期之丧,未丧,吊于乡人哭而退,不听事焉。功衰,待事不执事。小功缌,事不与于礼。相趋也,出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反哭而退。朋友,虞附退。吊,非从主人也。四者执綍:乡人五十者从反,四十者待盈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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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康伯母殷,隨繪之之衡陽,於闔廬中逢桓南郡。卞鞠是外孫,時來問訊。謂曰:“我不死,見此二世作賊!”在衡陽年,繪之遇桓景真之也,殷撫屍哭曰:“父昔罷豫章,徵書朝夕發。汝去郡邑數年為物不得動,遂及於,夫復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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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下之事上也,从其所令,从其所行。上好物,下必有甚者矣。故上之好恶,不可不慎也,是民之也。”子曰:“禹立三年,姓以仁遂焉,岂必尽仁?《》云:‘赫赫师尹,民具尔。’《甫刑》曰:‘一人有,兆民赖之。’大雅曰:‘王之孚,下土之式。’”子:“上好仁,则下之为仁争人。故长民者章志、贞教、仁,以子爱百姓;民致行己说其上矣。《诗》云:‘有德行,四国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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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报葬者虞,三月而后卒哭。父母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事。其葬,服斩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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