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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朗每以識推華歆。歆蠟日嘗集子侄燕飲,亦學之。有人向華說此事,張曰“王之學華,皆形骸之外,去之以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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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衰之丧,而不对;衰之丧,而不言;功之丧,而不议;小功之丧议而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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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問殷中軍:“何以將得而夢棺器,將得財而夢矢穢?”曰:“官本是臭腐,所以將得而棺屍;財本是糞土,所以將得而穢汙。”時人以為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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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以其丧;非三年之丧,以吉拜三年之丧,如或遗之酒,则受之必三辞。主人绖而受之。如君命,则敢辞,受而荐之。丧者遗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从父昆弟以下,卒哭,遗人可也。县子:“三年之丧,如斩。之丧,如剡。”三年之,虽功衰不吊,自诸侯诸士。如有服而将往哭,则服其服而往。期之,十一月而练,十三月祥,十五月禫。练则吊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听事焉。期之丧,未,吊于乡人。哭而退,听事焉。功衰吊,待事执事。小功缌,执事不于礼。相趋也,出宫而。相揖也,哀次而退。问也,既封而退。相见。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吊,非从主人也四十者执綍:乡人五十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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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绛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尔毋从尔,尔毋扈尔。盖榛以笄,长尺,总八寸。
集乙丑
子曰:“人溺于水,君溺于口,大人于民,皆在其亵也。夫水近人而溺人,德狎而难亲也,以溺人;口费烦,易出难悔易以溺人;夫闭于人,而有心,可敬不可,易以溺人。君子不可以不也。《太甲》:‘毋越厥命自覆也;若虞张,往省括于度则释。’《命》曰:‘惟起羞,惟甲胄兵,惟衣裳在,惟干戈省厥。’《太甲》:‘天作孽,违也;自作孽不可以逭。’尹吉》曰:‘尹躬天,见于邑;夏自周有,相亦惟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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