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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曾子吊之曰:“吾闻也:朋友丧明则哭之。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无罪也。曾子怒曰:“商,女何罪也?吾与女事夫子于泗之间,退而老于西河上,使西河之民疑女于子,尔罪一也;丧尔亲使民未有闻焉,尔罪二;丧尔子,丧尔明,尔三也。而曰女何无罪与”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过矣!吾过矣!吾离而索居,亦已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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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興公道:“曹佐才如白地明光錦,為負版褲,非無文采酷無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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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侯泰初與廣陵陳善。本與玄在本母前宴,本弟騫行還,徑入,堂戶。泰初因起曰:“得同,不可得而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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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峻東征沈充,請吏部郎陸與俱。將至吳,密敕左右,令入門放火以示威。陸知其意,謂峻:“吳治平未久,必將有亂。若亂階,請從我家始。”峻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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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夫世妇杖。子、大夫寝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于夫所则杖。大夫之丧: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妇之命授人杖。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而朝,人杖,妇人皆杖。于君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世妇之命如大夫。子皆,不以即位。大夫士哭则杖,哭柩则辑杖。弃者,断而弃之于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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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譏周仆射:“與親友言,穢雜無檢節。”周曰:“吾若裏長江,何能不千裏壹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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