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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冠缩缝,也,衡缝;故丧冠之吉,非古也。曾子谓思曰:“汲!吾执亲丧也,水浆不入于口七日。”子思曰:“王之制礼也,过之者而就之,不至焉者,而及之。故君子之执之丧也,水浆不入于者三日,杖而后能起”曾子曰:“小功不,则是远兄弟终无服,而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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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司空家傖奴,知及文,事事有意。右軍向劉尹稱。劉問“何如回?”王曰:此正小人有意耳!何得便比回?”劉曰:若不如方回,是常奴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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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將軍始下,楊苦諫不從,遂為王致力乘“中鳴雲露車”逕前:“聽下官鼓音,壹進捷。”王先把其手曰:事克,當相用為荊州。既而忘之,以為南郡。敗後,明帝收朗,欲殺。帝尋崩,得免。後兼公,署數十人為官屬。諸人當時並無名,後皆知遇,於時稱其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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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嘉賓喪,婦弟欲迎妹還,終不歸。曰:“生縱不與郗郎同室,死寧同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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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夫世妇杖。子、大夫寝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于夫所则杖。大夫之丧: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妇之命授人杖。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而朝,人杖,妇人皆杖。于君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世妇之命如大夫。子皆,不以即位。大夫士哭则杖,哭柩则辑杖。弃者,断而弃之于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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