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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保哲
王安期東海郡,小盜池中魚,紀推之。王:“文王之,與眾共之池魚復何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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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贱明隆杀辨,和而不流,弟而无遗,安而不乱,此行者,足以身安国矣。国安而天下。故曰:「观于乡,而王道之易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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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三日,子、人杖,五日殡,授大夫妇杖。子、夫寝门之外,寝门之内之;夫人世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之。子有王则去杖,国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于则去杖。大于君所则辑,于大夫所杖。大夫之:三日之朝殡,主人主室老皆杖。夫有君命则杖,大夫之则辑杖;内为夫人之命杖,为世妇命授人杖。之丧:二日殡,三日而,主人杖,人皆杖。于命夫人之命大夫,于大世妇之命如夫。子皆杖不以即位。夫士哭殡则,哭柩则辑。弃杖者,而弃之于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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燔柴于泰坛,祭天也;瘗于泰折,祭地也;用骍犊。埋牢于泰昭,祭时也;相近于坎,祭寒暑也。王宫,祭日也;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宗,祭水旱也;四坎坛,祭四也。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有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之,亡其地则不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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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文王功德盛,坐席嚴敬,擬於者。唯阮籍在坐,踞嘯歌,酣放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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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王冏為大司馬輔政,嵇紹侍中,詣冏咨事。冏設宰會,召旟董艾等共論時宜。旟等白冏:嵇侍中善於絲竹,公可令操之。遂送樂器。紹推卻不受。冏曰:今日共為歡,卿何卻邪?”紹曰“公協輔皇室,令作事可法。紹官卑,職備常伯。操絲比竹,蓋官之事,不可以先王法服,為吳之業。今逼高命,不敢茍辭,當冠冕,襲私服,此紹之心也。”等不自得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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