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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东霞
元皇既登阼,鄭後之寵欲舍明帝立簡文。議者鹹謂“舍長立,既於理倫,且明以聰亮英,益宜為副。”周王諸公,苦爭懇切唯刁玄亮欲奉少主以阿帝旨元帝便欲行,慮諸不奉詔。是先喚周、丞相入然後欲出付刁。周王既入,至階頭,逆遣傳詔遏使就東。周侯未,即卻略階。丞相撥傳詔,至禦床前:“不審下何以見。”帝默無言,乃懷中黃紙裂擲之。此皇儲始。周侯方然愧嘆曰“我常自勝茂弘,始知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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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之丧,浴于爨室。大废业。或曰:“大功,诵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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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中郎是王藍田女婿,嘗箸綸巾,肩輿徑至揚州聽事見王,言曰:“人言君侯癡,君侯信自。”藍田曰:“非無此論,但晚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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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献曰:“正日至,可有事于上;七月日,可有事祖。”七而禘,献为之也。人之不命天子,自昭公始也外宗为君人,犹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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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言之:“乎!君子隐而显不矜而庄,不厉威,不言而信。子曰:“君子不足于人,不失色人,不失口于人是故君子貌足畏,色足惮也,言信也。《甫刑》:‘敬忌而罔有言在躬。’”子:“裼袭之不相也,欲民之毋相也。”子曰:“极敬,不继之以;朝极辨,不继以倦。”子曰:君子慎以辟祸,以不掩,恭以远。”子曰:“君庄敬日强,安肆偷。君子不以一使其躬儳焉,如终日。”子曰:齐戒以事鬼神,日月以见君,恐之不敬也。”子:“狎侮,死焉不畏也。”子曰“无辞不相接也无礼不相见也;民之毋相亵也。易》曰:‘初筮,再三渎,渎则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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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期而除丧,道也。祭为除丧也。三年而后葬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而除丧。大功者主人之,有三年者,则必为之祭。朋友,虞祔而已。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则已。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而父税丧,己则。降而在缌小功者,则之。为君之父母、妻、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近臣,君服斯矣;其余,从而服,不而税。君虽未知丧,臣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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