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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而殡,五月而葬。夫、士、庶人,三而殡,三月而葬。年之丧,自天子达庶人县封,葬不为止,不封不树,丧贰事,自天子达于人。丧从死者,祭生者。支子不祭。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一庙。庶人祭于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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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有从轻而,公子之妻为其皇姑。从重而轻,为妻之父母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有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之父母。”传曰:“母,则为继母之党服;母,则为其母之党服。为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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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间不同时而除丧。大功者主人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为之缌,无子则已。生不及祖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而后闻丧,则不税。近臣,君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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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君子先慎乎德。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者本也,财者末也。外本末,争民施夺。是故财聚民散,财散则民聚。是故悖而出者,亦悖而入;货而入者,亦悖而出。《康》曰:“惟命不于常。”善则得之,不善则失之矣《楚书》曰:“楚国无以宝,惟善以为宝。”舅犯:“亡人无以为宝,仁亲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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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君不名老世妇,大夫名世臣侄娣,不名家相长妾君大夫之子,敢自称曰“余子”;大夫士子,不敢自称“嗣子某”,敢与世子同名君使士射,不,则辞以疾;曰:“某有负之忧。”侍于子,不顾望而,非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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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司空在北府,桓宣武惡其兵權。郗於事機素暗,遣箋詣桓“方欲共獎王室,脩復園陵。”子嘉賓出行,於道上聞信至,急箋,視竟,寸寸毀裂,便回。還作箋,自陳老病,不堪人閑,欲閑地自養。宣武得箋大喜,即詔公督五郡,會稽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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